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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制度源於羅馬法,在英國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權的規定。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給付了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

代位追償是什麼?

代位賠償又稱為 代位追償 ,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 (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 (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人 (保險公司)有... 海上保險 代位求償 權 (marine insurance subrogation)是指海上保險法中的 代位求償 權,即在海上保險人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該保險標的損害負...

保險人應該以何種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因此,原來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債權債務關係經保險人賠償後成為保險人與第三者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在新的法律關係中,第三者仍是債務人,若其不自覺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 因此,從債權轉讓角度出發,保險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率先做出了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然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含修正案)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因此,保險人應該以何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仍然是不確定的。 鑒於此,筆者建議修改保險法的規定,確定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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