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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險要保嗎?

早期國人大多沒有投保地震相關保險,後來經歷了921大地震,因倒榻的房子數量太多,受災居民的住處重建與損失成了嚴重的民生問題。 於是在民國91年,全國開始實施一項政策性保險,也就是我們現在買房子跟銀行貸款時,必須一起買的「住宅火災地震險」。 把原先只有火災的內容,再拓增地震的部分,做為民眾最基本的地震保障,概念上,我們可以看成是「地震基本險」。

商業地震保險與火險保費有何不同?

鄭理中表示,由於「商業地震保險」較商業火險保費貴很多,且商業地震險費率主要是按地區別及建築物等級計算,地區別依不同縣市分為第一、二、三及四區,建物等級分為 A、 B及 C級,費率共分12級,例如花東地區位處地震帶深處,企業保費相對就比其他縣市高,因此投保率並不高。

為什麼要建立地震保險共保體系?

然而,防範措施做得再好也只能減少損失的發生,無法消除地震風險,大規模的地震損失仍有可能發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地震後損害填補的保險制度,來強化整個社會的安全體系。 1999年9月21日發生於南投集集芮氏規模7.3的大地震(又稱921集集地震),相信大家仍記憶猶新。 921集集地震激起政府建立地震保險共保體系、強化地震保險機制之共識,主管機關並劍及履及於1999年底提出「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險法第一三八條之一,納入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規定,並應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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