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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破產?

國際上通常的國家破產是指:一個國家的金融 財政收入 不足以支付其 進口商品 所必需的外匯,或是其 主權債務 大於其 GDP 。 例如 冰島 的主權債務為1300餘億美元,而它的年GDP僅為190餘億美元,這就是國家破產。 由於全球 經濟低迷 不振, 發展中國家 的債務問題日趨嚴重,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國家正在不斷增加。 全球著名的 信用評級 公司 標準普爾 發表報告指出,全球共有6個國家在今年頭三個季度裏不能按時償還到期的債務,處於“破產”狀態,從而使全球無力償還債務的國家總數達到了28個。 新增加的6個國家是 阿根廷 、 加蓬 、印尼、 馬達加斯加 、 摩爾多瓦 和 瑙魯 ,總共欠債達1330億美元,幾乎要比去年同期的740億美元翻了一番。

什麼是破產案件?

破產案件可以從根本上區分為兩類:自願破產及非自願破產。 美國破產法下,絕大多數案件為自願破產,既債務人向破產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非自願破產則是債權人在滿足破產法條件後,提交破產申請,使債務人破產。 非自願破產的申請在美國較為少見,只是偶爾在商業環境中用於迫使公司破產,以便債權人行使其權利。

銀行破產可以選擇收歸國有,“國家破產”了,又該收歸誰有?

銀行破產 可以選擇收歸國有,“國家破產”了,又該收歸誰有? 國家 債務危機 之所以複雜就是因為它沒有與之相適應的 法律程序 ,國家與公司的不同之處在於國家無法尋求 破產法 庭的保護,這樣,國內破產法中諸如公正的法官、起訴保護以及在債權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強制進行非 破產重組 等條款在國家借款人破產的情況下都不存在了。

《美國破產法》中的重組計劃是什麼?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規定的破產為更複雜的重組。 此類破產將重組債權人所持有的債務,並允許債務人保留其部分或全部財產,使用未來的收入及收益償還債務。 第十一章重組中,債務人有一定時間提出重組計劃。 重組計劃需要詳細闡述債務人希望如何償還債務、並同時繼續經營公司。 重組內容可以包括將部分債務轉化為股份,以取代破產前股東的權益,或免除一定的債務。 一段時間後,債權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重組計劃。 根據債務的類型,重組計劃可以將債權人分成不同組別。 如果經協商談判,債權人通過重組計劃,則法庭批准後協議便可以生效。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重組計劃,在滿足破產法一定要求後,法院依然有權批准。 債務人和債權人也有權動議法庭,將第十一章重組轉為第七章的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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