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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賣出買權?

賣出買權是賣出讓買方「以履約價格買入」的權利。 當指數或價格上漲超過損益平衡點,賣方就有義務讓買方執行「買入的權利」而承擔虧損。 相反的,當指數下跌超過損益平衡點,買方會放棄履約,賣方因而獲利,但獲利最多就是收到的權利金,該策略是用於盤整偏跌或是不容易上漲的情況。 當現貨市場出現法人賣超、融資餘額增加、融券餘額減少時,就是使用賣出買權的機會。 1.到期時價格11元,賣方將承擔虧損,價格越高損失越大。 買進賣權是指買進「以履約價格賣出」的權利。 當標的指數或價格跌破損益平衡點時,即可以用高於市價的履約價格賣出,產生獲利。

什麼是買賣?

買賣 是指一方當事人 ( 出賣人 )向另一方當事人 ( 買受人) 承諾 在接受相應的價金後向對方轉讓對 商品 的 占有 。 (1)合意。 與現今以直接權利轉移為特點的買賣不同,羅馬法中的買賣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成立的標誌,也就是說,買賣契約達成於當事人實際給付商品和價金之前。 “買賣契約屬於萬民法上的契約,因此它因簡單的合意而完成。 並且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通過傳達人或信件的形式達成。 ” 買賣合意的形成可以採用交付定金的方式加以證明,“當人們商定價金時,買賣達成,即使尚未給付定金;實際上,以 定金 名義給付的錢款是對買賣已達成的證明”。

什麼是賣出選擇權?

賣出選擇權的概念類似於開保險公司,交易人收取保費承擔風險;如果能同行進行多種商品交易,將可降低單一商品反向噴出的交易風險,畢竟指數、外匯、能源或穀物要在同一時間均出現噴出的機會是相當小的。 a. 買進 b. 賣出 同時買賣到期日相同但執行價格不同之相同標的買權或賣權。 同時買賣執行價格相同但到期日不同之相同標的選擇權。 同時買進(或賣出)相同到期日與執行價格之買權與賣權。 賣出1口十月份5,300點賣權,收取權利金100點。 同時買進(或賣出)相同到期日但執行價格不同之買權與賣權。 買進1口十月份5,300點賣權,支付權利金260點。 支付660點權利金。 * 買進賣權部位:執行履約,獲利700點。 同時買賣相同到期日、相同執行價格之買權與賣權。

出賣人有什麼義務?

出賣人負有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買受人交付商品並確保買受人平安無擾地享用該商品;需要說明的是,在羅馬法的買賣中,出賣人應當轉移的是對商品的占有,而不必須是 所有權 ;為確保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為買賣附加專門的要式口約。 “出賣人並無義務使買受人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相反,要式口約的承諾人則有義務使要約人取得 土地所有權 。 ”在後來的發展進程中,這種關於所有權的保證逐漸變為了買賣的必備條件。 如果買受人因從非所有主處購買物品,他則可能面對真正所有主提起的返還所有物之訴 (rei vindicatio),一旦敗訴,他將喪失對自己所買得物品的權利,必須向真正的所有主實行返還,這種受到追索的情形在羅馬法中被稱為追奪 (evic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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