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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會有違約金嗎?

租賃專法上路一陣子,各家媒體也相繼報導了不少,為了方便記憶,許多租屋族都只會記得,現在提前解約,房東好像最多只能收1個月的違約金。 但實務面真的是如此嗎? 答案是不一定! 在新的法規下,提前解約,不一定會有違約金,但卻也有可能超過1個月。 違約金如何算? 解析新法 我們從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說起,裡面就有提及,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分兩種, 一種是「得」、一種是「不得」,前者是指房東或租客只要在約定時間前(至少1個月)通知對方,那麼就不用給付違約金。 舉例來說,我和房東簽約時約定好,只要有1個月前通知,就「可以」提前解約,那麼我因為2個月後工作要從台北調到高雄,必須提早終止到年底的租約,我只要在搬走30天前,告訴房東這件事,房東就不能扣我押金。

什麼是解除合約?

「解除契約」是什麼意思? 指的就是讓已經簽好的契約沒有效,讓一切回到最初的起點。 所以「解除契約」後,合約還沒做的部分,就不用再做了。 至於已完成部分,當然就要返還給對方。 可以說解除就解除嗎? 解除契約很容易,也很困難。

契約之解除是什麼意思?

(一)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一方,因為他方不履行契約,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 契約一經解除,當事人間原債權債務關係即告消滅。 解除權的發生,有因為契約約定者 (約定解除權),有因為法律規定者 (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是什麼?

解除權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權,另一種是當事人間「約定」保留解除權的約定解除權。 要是雙方在成立契約時,已經約定好什麼情況可以解約,那麼當設定解約的情況發生,當然就有了「約定解除權」可以解除契約。 如果當初成立契約沒有預設到這些,就只能從法律來找「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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