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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是什麼?

使用借貸 是實物契約中的一種,表現為出借人將某物借給借用人無償使用,借用人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該物品的義務。 該契約隨著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被借物而發生效力。 在使用借貸中,物的 所有權 不發生轉移,借用人對於被借物也不處於真正的占有狀態,而只是持有 (或者叫“自然占有”)。 “當我們借出使用借貸物時,我們仍舊保留對該物的 所有權 和 占有權 。 ”實際上,與 消費借貸 不同,使用借貸不要求出借人對物擁有所有權,出借人可以是除所有主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有的學者認為,“即使是小偷或強盜進行使用借貸,他們也同樣依據契約享有使用借貸之訴的保護”。 使用借貸的 標的物 一般是有形的和不可消耗的物品。

借 和 貸 的差別在哪裡?

借」就是表示收入,「貸」表示付出,支出。 「貸方是錢的來源,借方是錢的使用。 」 借方是指顯示資產方的增加或負債方的減少。 而貸方是指顯示資產方的減少或負債方的增加。 以現金和銀行存款為標準的話貸就是資金的流出。

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有什麼區別?

”實際上,與 消費借貸 不同,使用借貸不要求出借人對物擁有所有權,出借人可以是除所有主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有的學者認為,“即使是小偷或強盜進行使用借貸,他們也同樣依據契約享有使用借貸之訴的保護”。 使用借貸的 標的物 一般是有形的和不可消耗的物品。 “在使用中能被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除非使用者借用物品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而不是為了使用。 ” 借用人必須按照協議的規定來使用物品;如果他以違背協議的方式使用物品,則構成竊用 (furtum usus)。 在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借用人應當歸還物品以及可能出現的添附和 孳息 。 “如果返還了使用借貸物,但返還的是損壞了的物品,除非賠償了損失,否則不視為返還。 ”

使用借貸與租賃有何不同?

回到案例,依照 民法第464條 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使用借貸就真的只是單純的「借用」,完全不 需要支付任何價金 ,如果是需要錢的借用那就會變成租賃了。 從這裡我們就可以得知,使用借貸與租賃本質上就是不同的,我們不能因為有點類似就將「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套用在使用借貸上。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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