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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續保是什麼?

「保證續保」是指保險到期時,不用重新填要保書,也不需重新告知健康狀況,無論保戶過去的健康狀況如何,只要保戶繼續繳保費,保險公司就必須同意承保,不得拒絕。 這類商品大多存在於壽險公司的商品,像是1年期的健康險(醫療險、癌症險、殘廢險或重大疾病險)及少數壽險公司的意外險等。

保險可以續保嗎?

在保險契約訂立後,只要保戶持續繳交保費,不論身體狀況變差或是申請理賠次數多寡,保險公司都必須無條件繼續承保,因此每年續保時,不用告知目前的體況,也無須重新簽要保書,除非是自行解約、年紀已達到續保上限等情況下,才會無法續保,所以這樣的條款,對保戶而言,是比較有利的。 以示範條款來看,「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保戶可以翻閱自己的保單條款,若有出現上述字句,代表有「保證續保」。 不過,如果出現「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就是「有條件的保證續保」,意思是說該保險商品停售,保險公司則可以拒絕續保。

「非保證續保」的保險到期時需要重新填要保書嗎?

「非保證續保」的保險到期時,雖然不用重新填要保書,也不需重新告知健康狀況,但是保險公司對於續保與否有絕對的決定權力,假設保戶前1年理賠過多、保戶健康狀況下降或是商品停售等,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隔年續保。

保證人負責什麼?

一般保證之保證人,其責任係屬「補充性」,所負責任係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為「從債務」,如主債務人具債信能力,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即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即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即先向債務人起訴並為強制執行之意思,惟於保證契約中,通常會載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如契約中有此記載,表示將來債務一屆清償期,債權人即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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