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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價格下限?

價格下限 是政府或是集體 價格管制 或是限制 價格 的方式,限制某一商品的價格需高於價格下限 [1] 。 一個有效的價格下限需大於 均衡價格 。 價格下限可以設定低於 自由市場 的均衡價格,像右側第一個圖中的綠色虛線就是低於均衡價格的價格下限。 但此情形下的價格下限是無效的,市場可以接受的價格高於價格下限。 相反的,右側第二個圖的綠色虛線就是高於均衡價格的價格下限,此價格對市場有影響,它確保價格不會低於一定值,因此商品可以繼續生產。

什麼是對價?

所謂對價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 後來,對價的使用範圍擴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中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或相關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當事人取得的權利有無代價(對價),往往將合同分為 有償合同 和 無償合同 。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直接付出財產或勞務。 而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所用的對價,指的是 非流通股股東 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 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其他共同認可的形式。 中國的 股權分置

什麼是底價訂定?

1. 底價之訂定,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由規劃、設計、需求、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預算及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 承上,打開底價封後發現錯誤,更正錯誤之動作仍屬底價訂定之一環,故應循前項說明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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