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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怎麼算?

勞基法中也將加班定義為「延長工時」,根據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規定,雇主如果需要員工加班,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繼續上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於台灣多數企業沒有工會,必須經過員工個人同意),就能讓員工額外提供勞務,但最長一天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 至於加班費,就是雇主應給付給員工這段額外付出勞務時間的費用。 二、《勞基法》加班費如何計算? 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率總整理 勞動部有提供「 加班費試算系統 」,其中又分成時薪制、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方式,方便一般週休二日(週六、日)的勞工試算,但對於排班制、輪班制即責任制等類型勞工,由於上班時間較特殊較難直接套用計算,可直接往下看排班性質及加班費計算標準。 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超過30分鐘算加班嗎?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超過三十分鐘才是加班嗎? 對於加班制度在法律下的相關規定和運作方式下,加班被稱為延長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時間。 無論是平日正常上班時間還是加班時間,雇主都有給付相應工資的義務。 勞基法未規定加班的最小單位,雇主和勞工可以自行約定加班時數的計算方式,但不得劣於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單方要求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是違法的,並且與「有工作即有報酬」的勞動法原則相抵觸。 一些公司會要求勞工事先申請加班,以避免加班認定上的爭議。 雇主有權利檢視加班的成果,但在給付加班費時應該依據實際提供勞務的時數計算,即計算至分鐘。 雇主故意使勞工自動延長工時以規避加班費給付可能違反誠信原則,這種行為可能導致相關法律行為無效。

勞工工作時間為何不算加班費?

15:00~15:30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屬於有薪給予),若因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15:00~15:30而未休息,但該時間並非勞基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可否計算加班費,允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15:00~15:30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 (屬於有薪給予),若因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15:00~15:30而未休息,但該時間並非勞基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可否計算加班費,允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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