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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屬於不動產嗎?

土地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地政機關已明確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則任何人都能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公示資料 [4] 中,明確知道土地有真正所有權人,此時法律應保護的是以進行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而非其他占有人。 如果其他人任意長期占有該不動產,當然沒有時效取得制度的適用。

為什麼要分割土地?

我們可以發現共有土地分割的目的,就是在消滅共有關係,因為如果土地有很多共有人,就容易陷入人多口雜的窘境,土地的整理利用就較為困難且無效率,實務上常見許多不動產因為共有人太多,彼此無法取得共識,致使不動產就此長年荒廢不用的狀況。 所以如果可以結束共有狀況,讓土地的所有權人組成盡量單一化,理論上較容易發揮土地的最大效用。 同時,法律上其實是鼓勵共有土地分割的,從 民法第823條第1項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就賦予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 協議分割是指各共有人間自己協商出共識,按共識方案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 這類的分割方法最為簡單,但前提是共有人間必須有高度共識才可行。

土地被他人佔用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人發現自己土地被他人無權占用甚至蓋有房屋或地上物(常見有車庫、花圃、圍牆等),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應依民法第 767 條,拆除地上之房屋建物,將土地回復原狀,並將土地騰空返還給土地所有人。 向地政機關申請測量,地政機關就會核發土地測量成果圖,即可證明對方占用的土地範圍及面積。 可以用拍照的方式,紀錄土地被占用的各種情狀, 照片必須附有日期 。 如果是已經占用好幾年,或是占用面積較大,也可以利用Google地圖的衛星影像證明占用情形。 土地所有權人 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或請律師寄律師函 ,限期對方自行拆除房屋並返還土地,不僅作為「催告」,也可以藉由寄發存證信函來宣示自己的權益,以免對方日後主張土地所有權人「默認」占用人使用。

什麼是不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 是指, 所有權 人依法對自己的享有的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以「中華民國民法」為例,從狹義上來說為中華民國民法第三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的章節名。 該章節中規範了土地暨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以及相鄰土地的各個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1] 。 從廣義上來說,不動產所有權是由兩個不同的法律專有名詞,一是 不動產 ,二是 所有權 所組成。 簡單來講就是闡述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內容與種類。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可以用「縱」與「橫」的角度觀察。 從橫的角度言,土地雖綿亙無垠,但卻可以用人為方法,劃分疆界,不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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