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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如何處理懲戒事件?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被付懲戒律師因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無法陳述意見者,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其回復前,為停止審議之議決。 被付懲戒律師因疾病不能到場者,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其能到場前,為停止審議之議決。

如何查詢律師是否違法?

如果遇到的律師有上面或其他違法情形,可以連同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各地方律師公會申訴 ,查證屬實後會移送懲戒,被懲戒的律師可能要面臨要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申誡、停職2個月~2年,最嚴重還會面臨撤照除名 。 如果地方律師公會審議之後覺得不需要懲罰這位律師,不服的民眾可以在得到處理結果的20天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提起申覆,由全律會的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再次調查、審議 。 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 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 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6條是什麼?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6條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I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 II 審議應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III 審議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均未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之意見為決議。 IV 審議不公開,其意見應記入審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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