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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嗎?

第五十六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 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 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 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不足的部分加徵補充保費嗎?

針對投保不足的部分加徵補充保費,公式如下。 薪資總額含雇主,但受雇者健保投保總額不含雇主,所以只要雇主有領薪水,就幾乎一定需要繳這項補充保費,即使完全沒有高薪低保也是,這似乎不太合理: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

補充保費是什麼?

說明:補充保費係針對「個人(保險對象)」扣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院珍所等執行業務單位(非個人),並非「保險對象」,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注意:事務所「非個人」,無享受醫療福利(事務所不會去看醫生),故免扣保費。 但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個人有享受醫療福利(醫生也會生病),除執行業務收入視「投保身分」而決定「應扣」與「免扣」外,其餘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均應依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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