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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斡旋金?

「 斡旋 」就是仲介協助買賣雙方協調價格及其他條件的過程。 因為房地產不像其他生活用品,交易金額非常龐大,為了確認買賣雙方的意願與保障雙方的權益,通常在買方有意願出價時,仲介會 希望買方支付一筆「 斡旋金 」 ,一方面強化斡旋效力,二方面展現出價誠意,讓仲介在限定的斡旋時間內(通常為 1 至 3 天,也可能視案件複雜度或金額高低而定),與賣方確認協調是否願意接受買方提出的價格。

要約書要斡旋金嗎?

除了斡旋金外,還有「要約書」的議價方式,可以選擇自己能接受的方式議價。 房仲有時會鼓吹「斡旋金越高越能表示你買屋的誠意」,但屋主在意的其實是買方的出價是否接近底價,至於斡旋金最後都會回歸總房價中,因此斡旋金的多寡,並非決定買賣成功的絕對因素,所以別輕易被房仲的話術所影響了。

斡旋金有什麼法律效益?

另外筆者最近看房也有一個小感悟,部分房仲會在看房的很早期就開始鼓吹出斡旋,看完本文讀者應該可以知道不論是「要約書」或「斡旋金」都是有法律效益的,因此不要抱持隨意出價的僥倖心態,以免觸底屋主的底價,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囉!

斡旋金可以退嗎?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出現「斡旋金/斡旋單」這樣的字眼,但斡旋金/斡旋單仍然是具有產生法律效力的。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一旦賣方同意出價、斡旋金轉定金,相當於成立「預約」的概念。 預約是指買賣雙方對契約的重點條件 (如房屋、價款)已經達成共識,僅保留細節事項待商議(如付款方式、交屋期限等),此時就可以先成立「預約」來獲得法律上的拘束力,確保雙方都有在未來訂立本約的義務。 (四)下斡旋以後可以反悔嗎? 斡旋金能不能退回? 「斡旋金」是可以退的,不能退的是「定金」。 以下兩種情況都可以無條件退回斡旋金: 一般而言,斡旋單上會註記斡旋議價的期限,通常是3-10天,如果在此期間內房仲沒有和賣方完成議價,房仲就必須無條件退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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