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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是什麼?

「斡旋」就是仲介協助買賣雙方協調價格及其他條件的過程,不動產交易中,當買方有意願出價時,仲介會希望買方支付一筆 斡旋金 ,一來強化斡旋效力,二來展現出價誠意,讓仲介在限定的斡旋時間內(通常為1~3天,也可能視案件複雜度或金額高低而定)與賣方協調是否願意接受買方提出的價格。

斡旋金可以退嗎?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出現「斡旋金/斡旋單」這樣的字眼,但斡旋金/斡旋單仍然是具有產生法律效力的。 多數法院見解認為,一旦賣方同意出價、斡旋金轉定金,相當於成立「預約」的概念。 預約是指買賣雙方對契約的重點條件 (如房屋、價款)已經達成共識,僅保留細節事項待商議(如付款方式、交屋期限等),此時就可以先成立「預約」來獲得法律上的拘束力,確保雙方都有在未來訂立本約的義務。 (四)下斡旋以後可以反悔嗎? 斡旋金能不能退回? 「斡旋金」是可以退的,不能退的是「定金」。 以下兩種情況都可以無條件退回斡旋金: 一般而言,斡旋單上會註記斡旋議價的期限,通常是3-10天,如果在此期間內房仲沒有和賣方完成議價,房仲就必須無條件退還斡旋金。

不付斡旋金會罰錢嗎?

而房仲是必須「 完成買賣雙方交易 」才能收仲介費,因此當超過斡旋委託期間,或是雙方因價格談不攏破局,此時買方是可以要求房仲將斡旋金無息全額退還,而且不得藉故扣取任何費用。 斡旋金違約會罰錢? 直觀而言,大家一定會覺得,可以選擇不付錢的要約書形式,幹嘛要先付斡旋金呢? 但其實, 要約書形式雖然在斡旋前不用支付任何金額 ,但如果 談成後反悔 , 違約賠償金額可能是斡旋金的好幾倍 ! 消費者不可不慎! 以斡旋金的方式來說,斡旋金轉為定金後,如買方反悔不買,或違反契約約定事項,以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 定金將由賣方沒收 ;而若為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契約約定事項,以致無法簽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買方當時所給付的定金。

斡旋金有什麼法律效益?

另外筆者最近看房也有一個小感悟,部分房仲會在看房的很早期就開始鼓吹出斡旋,看完本文讀者應該可以知道不論是「要約書」或「斡旋金」都是有法律效益的,因此不要抱持隨意出價的僥倖心態,以免觸底屋主的底價,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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