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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繼承人?

雖然法定繼承人有那麼多人,不過並不是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同時繼承。 我國民法對此有規定繼承的順序,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外,其他人的順序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前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因此,當A死亡後,繼承人就是配偶B和直系血親卑親屬C、D。 但如果A未婚,也沒有認領非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時,那繼承權人就是A的父母E、F。 如果E、F比A早死亡,那繼承權人就是兄弟姊妹I、J。 而如果A也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不分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健在,那繼承權人就是祖父母G、H了。 附帶說明,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的為優先 [4] 。 也就是假設A已有孫子女,A的子女C、D還是會比孫子女優先繼承。 三、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應繼分

遺產誰可以繼承?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外,前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是不確定是否有繼承人,就會由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公告搜索繼承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將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果有剩餘,歸屬國庫。

配偶與第四順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何?

(3)配偶與第四順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3分配。 (4)當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就是全部遺產。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 [10] ,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 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 [11] ,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 [12] ,行使扣減權 [13] ,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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