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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繼承人?

雖然法定繼承人有那麼多人,不過並不是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同時繼承。 我國民法對此有規定繼承的順序,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外,其他人的順序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3] ;前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因此,當A死亡後,繼承人就是配偶B和直系血親卑親屬C、D。 但如果A未婚,也沒有認領非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時,那繼承權人就是A的父母E、F。 如果E、F比A早死亡,那繼承權人就是兄弟姊妹I、J。 而如果A也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不分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健在,那繼承權人就是祖父母G、H了。 附帶說明,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的為優先 [4] 。 也就是假設A已有孫子女,A的子女C、D還是會比孫子女優先繼承。 三、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應繼分

配偶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 [2]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 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 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 [5] 。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 [6] 。 1. 配偶不是繼承人的情形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 [7] 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2. 配偶也是繼承人的情形 [8] :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應繼分為何? 說明如下:

什麼是繼承順位?

繼承在法律上其實有順序之分,就是所謂的「 繼承順位 」。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 繼承人分「配偶」、「血親」2種,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 但扣除剩餘財產後,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這部分比較單純;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比較多,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遺囑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嗎?

遺囑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完成自己的遺願嗎? 律師雷皓明指出,遺囑並不是契約,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律義務要執行遺囑上所指定的行為。 例如,在遺囑上指定法定繼承人將骨灰灑入海中,若法定繼承人沒有照做,也不會遭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懲罰。 較可行的方式,是採用「遺贈」的方式,指定受遺贈人必須完成行為才能拿到遺贈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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