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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怎麼填寫?

被繼承人 (說明:1.先順位有人繼承(即未死亡或拋棄繼承者),則後順位無繼承權即毋庸填寫,例如:第一順位有人繼承,即毋庸填寫第二、三、四順位;如第一順位全數死亡或拋棄者,由第二順位繼承,需填寫至第一及第二順位,以此類推。

如何查詢被繼承的財產?

現今社會,子女因外出就學、就業或結婚等,常散居世界各地,與往生親人未同住的情形極為普遍,一旦遭遇親人往生,首先面臨到的是被繼承人究竟有那些遺產的困境。 民眾雖可至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的參考資料,惟金融遺產部分,包括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資料,仍須由繼承人逐一向不同金融機構付費查詢,在忙於處理親人後事憂傷之餘,備感身心俱疲。

被繼承人之存款如何辦理?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如經全體繼承人書面同意由其中數人或一人單獨繼承時,得依該書面文件辦理。 在分割遺產後(遺囑分割、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依分割結果,由繼承人之數人或一人單獨領取存款。 對於繼承人間之遺產分配有糾紛者,金融機構憑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據以付款。 繼承人失蹤或拒領繼承款部分,由金融機構依法院裁判分割之內容申請依法提存。 數繼承人公同共有寄託物返還請求權時,得準用民法第八二一條規定,即部分繼承人得為繼承人全體之利益,向金融機構行使消費寄託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將被繼承人之存款返還予全體繼承人;惟金融機構須向繼承人全體為給付,始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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