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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一定要印鑑證明嗎?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因此通常會請每位繼承人各自去申請印鑑證明,最晚這個時候收集完即可。 如果繼承人不曾設立印鑑,必須本人親自去辦理喔。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只能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暨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於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可以寫:「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 親自到場 ,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即可免附印鑑證明。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分割協議繼承需要印鑑證明嗎?

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協議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即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不用申請印鑑證明(3種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一般繼承、分割協議繼承的差別請詳第7步)。 死亡登記除可到死者戶籍地戶政所辦理外,自民國104年(2015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所申請登記。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的記事欄勿省略。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用途)可以寫:「繼承」或「分割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此步驟在確定死者的財產狀況,作為申報遺產稅的依據。 請注意,申請到的財產清單僅是國稅局所掌握的財產,並非最完整的內容。 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務必要再次確認。 此步可一併申請調查「金融遺產」資料。

印鑑證明什麼時候申請?

申請印鑑證明可以在第一步到第五步的中間任何時候做,但最晚這個階段一定要做,因為下個步驟必須用到。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是什麼?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申請之謄本。 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為華僑無法提出戶籍謄本,得檢附駐外使領館認證之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4 點)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34 條) 如無法檢附,由申請登記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稅務局各稽徵所)於上開證明書內查註有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繼承開始在38 年6 月14日前者免附上開證明書,惟仍應請稅捐稽徵機關於登記清冊查註有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 繼承權拋棄書:繼承開始在民國74 年6 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相關文件;如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至本所在拋棄書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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