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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組織形式之一,是指由一定人數以上的 股東 所發起組織,全部 資本 劃分為若幹等額股份,股東就其所認 股份 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股票 一般可以在社會上 公開發行 和自由轉讓的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 股份公司 的一種類型。 (1)依設立方式的不同為標準,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設立審批及註冊登記外,政府及其它主體基本不介入設立過程,因而設立程式簡單,設立成本低,設立行為的風險也小,便於公司迅速成立。 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設立審批及註冊登記外,政府依法還有權對公開募股的整個環節進行監控。 (2)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為標準,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 上市公司 與 非上市公司 。

為什麼要成立公司?

公司設立以後,除了可以透過營運來賺錢以外,更能夠用來培養信用、申請貸款,再挹注企業營業使用,因為一般債權人會認為公司比個人更有能力償還貸款,但實務上負責人仍常需作為擔保。 如果要參與政府的公開招標採購案,常常會要求提供出示營業證明文件,也就是合法登記的公司或行號較有機會參加標案。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償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給創業者一個可控風險、安心衝刺的機會,因此成立公司可以保護相當程度的個人資產。 公司營運的成本,舉凡人事、裝潢、行銷或辦公用品等項目,都可以作為所得的減項,在營運過程中大大減低繳交的稅金。 如果公司營運得當,未來某天因為任何原因而不想繼續營運、管理公司,可以規劃將公司的股份全部或是部分出售轉讓給其他有意繼續經營的經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何不同?

在不同的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規定有所不同。 有的國家規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認足時,公司才得以成立。 有的國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法定資本制的,以認足全部股份為成立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可以不認足全部股份。

如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 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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