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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自願離職?

舉例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終止者,可能也會被認為不是勞工「自願離職」的,應屬非自願離職? 但所謂「非自願離職」應從離職之原因可否歸責於勞工來判斷,而非從是否為勞工「自願」終止。 所以依《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終止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者,因均屬於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故依此終止者即不屬於非自願離職。

離職要付資遣費嗎?

員工出於自主意願,自己提出離職需求,雇主不須付資遣費。 如果主管不擅長做資遣面談,人資可以主動協助或是陪同主管一起做資遣面談,一方面在過程中可以扮白臉緩和氣氛以及安撫同仁情緒。 或是當主管做完資遣面談時,人資再進會議室一方面事告知資遣的程序以及資遣費計算,更重要的是了解同仁對於自己被資遣有無其他想表達的事情,因為有時候是主管自己的問題造成了資遣的狀況,聽聽被資遣同仁的講法,同時也可以讓同仁的心情稍稍紓發一下,對整理情況是比較有幫助的。 如同我之前寫的 適任不適任 這篇一樣,平時就要做觀察、記錄、檢討,而不是隱而不宣,等到最後才出手,這都是會造成處理上瑕疵,甚至引發勞資爭議的。 延伸閱讀: 員工未達工作標準,想直接判他「不適任」資遣,但「標準」是誰說了算?

資遣跟解僱有什麼差別?

資遣和解僱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是因 不可歸責於勞工 的因素而必須中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11、§13但書、§20 ),因為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在資遣勞工時必須 要提前預告 ,也要給予 謀職假、資遣費 等保障。 至於後者,則是因 可歸責於勞工 的原因而導致勞動契約中止( 勞基法§12 ),因此雇主無需事先預告要終止勞動契約,亦無需給予資遣費。 被資遣了怎麼辦? 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根據 勞基法§16 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時,必須提前告知員工即將要被資遣,至於要提前多久告知,則視員工的工作年資而定。 舉例而言:雇主決定資遣工作滿2年的小明,希望他在6月20日離職,那麼最晚就必須於6月1日提出資遣預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

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3]:「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 [4]、第13條但書 [5]、第14條 [6]及第20條 [7]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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