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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怎麼辦?

關於「資遣」,你一定要知道的程序流程與權益保障! 近幾年受疫情影響,許多企業公司因為營運考量而開始精減人事,甚至不惜發動資遣來節流,如果遇到了「資遣」該怎麼辦? 請注意,若企業資遣員工應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的流程,不可便宜行事;此外勞工也應理解自己的基本權益,避免自己不幸遇到「資遣」、在傷心難受之餘還受損自身權益,導致人財兩失。

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

Q: 什麼情況可以領資遣費? 當員工處於「非自願離職」之情況時,得以領取資遣費。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規定,雇主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應依規定給發給勞工資遣費。 而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規定,當發生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勞工無法勝任其職位時,有權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Q:資遣的預告期有多久? 其實雇主資遣勞工的預告時間,與勞工提出離職的預告時間,幾乎是相同的計算方式,根據《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規定,雇主的預告期間如下: Q: 資遣費怎麼算? Lily的平均工資為40,000元,自2020年1月1號開始工作,離職時總工作年資為1年10個月15天,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資遣費新舊制是什麼?

Q: 資遣費新舊制規定? 遣散費的新舊制,以民國94年7月1日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分界。 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以後到職的勞工皆適用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以前到職的勞工,可選擇繼續沿用舊制,或是新舊制混合,意即勞退條例以前遵照舊制、勞退條例後遵照新制。

試用期可以領資遣費嗎?

A:在勞基法中,並沒有試用期的規範,即使雇主與員工訂定了試用期之規範,勞工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之內,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如是在《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之情況下解雇員工,即便是處在試用期,仍可以領取資遣費。 但若雇主是在《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因勞工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解僱勞工,不管是不是試用期,皆無資遣費可領。 Q:領資遣費需要繳所得稅嗎? A:不一定,這取決於資遣費的金額。 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因此依照財政部國稅局的規定,若資遣費超過課稅門檻,超過的部分就需併入年度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1. 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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