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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定繼承?

一、什麼是「限定繼承」:依照法律規定,凡是繼承人,都可以「限定」以他(她)們繼承所得到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如張三郎)的債務。 而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為張三郎償還債務,如果張三郎的財產,還債以後,還有剩餘,就分配給繼承人,這就變成天下最好不過的事了。 二、僅負「有限」的責任:。 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以後,他自己的「固有」財產,就與繼承的財產分離,對被繼承人(如父母)的債務,僅負「有限」的責任。 這時,父債雖然是由子還,但是不會用到子女的財產。 這裡所說的債務,還包括遺贈在內。

繼承開始的時點是什麼?

依照民法第1147條 [1] 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 民法第1138條 [2] 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3] ,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什麼是法定繼承人順位表?

這是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表。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如果還是覺得很亂的話,各位讀者可以用下面這個簡單的題目來練習看看。

民法的繼承順序是什麼?

民法的繼承順序為: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另外搭配有四順位的親屬繼承人(若前順位有人、後順位則無繼承權),依序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但以親等近優先,就是子女優先於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而繼承的比例分配,可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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